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