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有效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