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第四章 旅行社经营第三十三条有效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1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