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第十四条有效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1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