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