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