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第二十四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