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