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有效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