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章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十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1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