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