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章 处置第二十三条有效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