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四章 捕捞业第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一)使用破坏渔业资源、被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的;(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者进口捕捞渔船的;(三)未按国家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签证簿、职务船员证书、船舶户口簿、渔民证等证件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1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