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修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1月29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