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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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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1月29日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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