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的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认可机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主要负责人,调查了解情况,给予告诫,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1月2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