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章 认证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1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