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第四十条已修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一)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二)非法进口的;(三)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五)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1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