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1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