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照刑法关于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1月2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