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第二章 国库的组织机构第九条有效各级国库应当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办理国库业务。机构设置按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四级国库分别为司、处、科、股。人员应当稳定,编制单列。业务量不大的县支库,可不设专门机构,但要有专人办理国库业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1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