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业性演出规范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1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