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八条已修改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1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