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出版第十二条已修改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等事项;出版进口的音像制品,还应当标明进口批准文号。音像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1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