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倡导公众经常参加体育锻炼,培养健身技能,养成运动习惯。

鼓励社区体育组织、基层群众性健身团队等组织开展市民体育健身和体育竞赛活动。

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活动举办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保障活动有序开展。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