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个人应当服从医疗机构采取的预约、错峰就医、限制探视等措施,尊重医务人员,不得侵害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医警联动,依法严厉打击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扰乱医疗秩序、暴力伤医等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