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本市建立以疾控机构为主体,医疗机构、高校和科研院所、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协调联动的公共卫生实验室检测网络,提升公共卫生检测能力。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卫生实验室检测网络的生物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