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以及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医疗救治、保障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