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完善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维护好各类卫生设施,并做好公共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工作,对本单位落实公共卫生事件控制处置等措施承担主体责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