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不按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的,公路经营企业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