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定期检查或者抽查等方式,加强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并督促及时整改。

发现公路损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