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机制,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