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拒不遵守政府发布的禁火令野外用火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