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四条有效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从事易燃易爆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等活动。在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内,未经批准,不得建设非管理性生活用房建筑物、构筑物等。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