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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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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四条

有效

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从事易燃易爆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等活动。在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内,未经批准,不得建设非管理性生活用房建筑物、构筑物等。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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