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国有林草护林护草人员,负责辖区内国有林草管护及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报告及初期处置等任务。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