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建立健全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处理专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办公会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专门委员会的驻会成员、相关非驻会成员、下设办事机构负责人等参加会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