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相关的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建议,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事项,提出审议意见报告或者调研报告;受常务委员会委托,听取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事项报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