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商务部门牵头协调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的跨部门、跨区域问题。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推进解决,并将处理结果向市、区商务部门反馈。市、区商务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反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