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第四章 投资保护第三十九条有效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商会、协会,有权自主决定参加或者退出商会、协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市支持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及时反映会员的诉求,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经贸交流、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