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从事本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以及城市道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等建设、运营项目特许经营活动。

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特许经营政策,依法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