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未经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地质遗迹进行挖掘、采集、运输。

自治区级的重点保护的地质遗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