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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二十六条
有效
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2月1日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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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