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失效)

未标注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部分)
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13年8月30日
施行日期
2013年10月1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

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对外开放模式,进一步探索深化改革开放的经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基础上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目录附后)。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