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未标注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部分)
法律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1949年9月27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一、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定于北平。自即日起,改名北平为北京。

二、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纪年采用公元。今年为一九四九年。

三、全体一致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

四、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红地五星旗,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