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从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二)不破坏、毁损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三)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不采摘花果,不攀花折枝;

(四)出境旅游自觉维护国家荣誉,不从事有损国家形象的行为;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