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公民应当维护社区公共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合理使用共用区域,不占用公共空间,不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二)爱护公共座椅、健身器材、绿化带、车位等公共设施,不乱拉绳晾晒;
(三)按车位停放车辆,为他人预留空间,不占用或者堵塞消防通道,不设置地桩、地锁毁坏车位或者摆放物品圈占车位;
(四)装饰装修时控制噪声、粉尘以及施工时间,避免或者减轻对他人生活的干扰;
(五)利用合法、安全的充电设施为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自行车等充电;
(六)其他维护社区公共文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