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有效在社会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由监察委员会或者其他有权单位依法对有关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0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