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建立突发事件风险沟通机制,畅通政府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新闻媒体、公众之间信息传递和交流渠道,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动员全社会参与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政务大数据中心,向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民航、铁路、水运、公路客运、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等经营管理单位和各类互联网企业、社会数据所有方,归集使用自然人、法人及相关设施的数据,为紧急救援提供实时数据。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