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政治安全维护第十三条有效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