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得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不得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不得编造、传播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0日